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一)調解的特點
1.群眾性。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企業內依法成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這體現在其人員組成和工作原則上。調解活動強調群眾的直接參與。
2.自治性。調解是企業內的勞動者對本單位運行的勞動關系進行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3.非強制性。調解程序完全體現自愿的特點,即申請調解自愿,不能強制,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于當事人的自愿及其輿論的約束。
(二)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的調解的區別
1.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不同。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獨立的程序,后者的調解不具有程序性;
2.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3.調解案件的范圍不同;
4.調解的效力不同。
(三)調解委員會的構成和職責
1.調解委員會的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3)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無論是哪一方代表,都應當由具有一定的勞動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聯系群眾的人員擔任。委員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要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協商確定。但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3。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委員會的設立和組成由職工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協商確定。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2.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1)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本單位的勞動爭議,回訪、檢查當事人執行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督促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2)開展勞動法律法規、企業內部勞動管理規則的宣傳教育工作,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進行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四)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1.自愿原則
(1)申請調解自愿。只有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則不得受理。
(2)調解過程自愿。
(3)履行協議自愿。
2.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原則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調解并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的必要條件,在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任何階段,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有依法提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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