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等問題一直是企業及職工關注的焦點,那么,延長假期工資怎么算?因疫情不能上班還有工資嗎?別急,江蘇省人社部的官方回答來了!下面就和233網校學霸君一起了解下江蘇省人社部關于疫情期間工資相關政策問答。
一、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該怎么算?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二、春節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用工單位如何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按照省政府通知延遲復工期間(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對于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企業若安排職工在2月8日、9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三、2月9日后,職工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返崗的,用工單位如何支付其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職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崗的,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因防治疫情需要,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崗的,如職工不能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可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或按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待崗期間生活費。
四、對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工單位需要支付工資嗎?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嗎?
對新冠肺炎確診和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工),企業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企業按照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對上述原因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或勞務派遣職工), 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將被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五、醫護等相關人員因防疫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若算該如何申請?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人社部門開辟工傷認定綠色通道,在受理醫護等相關人員單位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后,3日內完成工傷認定工作。上述人員的感染及確診情況材料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配合同級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供。
六、疫情防控期間,若產生用工糾紛該如何處理?用工單位和職工如何共同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勞動者如果遇到勞資糾紛,可以登錄"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或者撥打12333電話選擇調解專家。調解專家接到信息后,半日內響應,通過電話、“互聯網+”等不見面方式開展調解。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政府、企業、職工均應共同承擔防控疫情的社會責任,企業要承擔主體責任,做好防控疫情和復工復產相關工作,職工也要與企業共渡難關,共克時艱,守望相助,同舟共濟,切實做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難題共同解決。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以上內容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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