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云南省財政廳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精神,按照“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申領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技能提升補貼。
(一)申領技能提升補貼時,屬于企業在職職工參保身份的。
(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由地方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按規定辦理和核發的證書(不含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研究制訂待政策出臺后,從其規定。
二、審核程序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核發時間從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發證書之日起算起)起12個月內(超過12個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將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近期小一寸證件照2張、《云南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報表》(見附件1)一式兩份,交所在企業。企業有責任和義務,無償在1個月內代職工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二)經企業初審后,由企業到核發證書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對證書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地方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http:/w.celtic.gov.cn./或云南省人社廳官網12333公共服務信息查詢欄(http:/Mw.ynhrss.gov.cn)/對證書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經企業初審、職業技能鑒定中對證書的確認意見,按規定程序對參保情況的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在60個工作日內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經辦機構指定銀行的職工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三、補貼標準
(一)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不超過1500元;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不超過2000元。
(二)圍繞我省“五網建設”和“八大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由各州市人社局公布緊缺急需的職業(工種)目錄,報省人社廳備案。技能提升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予以傾斜,補貼標準上浮30%。
(三)同一參保人一年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就業補助資金給予的培訓補貼和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的技能提升補貼不能重復享受。
四、資金使用
(一)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二)各州市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要確保每個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對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可按規定申請省級調劑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于弘揚工匠精神,推動我國由人力資源大國向人力資源強國邁進,為我國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有利于加快云南人才強省戰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適度增加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二)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
(三)強化監督管理。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級地方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對證書的真實性進行甄別確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認真落實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管理責任制,嚴格鑒定標準,確保事前、事中、事后的嚴格監管,運用新版職業資格證書打印系統,確保每一本證書來源可追溯,嚴把證書質量關。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補貼申請審核和補貼資金發放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申領程序、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
各級基金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基金監管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和檢查,暢通12333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設計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五)報考掌握情況。要在失業保險信息系統中增加提升技能培訓補貼功能,在失業保險“待遇核定”下面增加“提升職業技能補貼”模塊。要建立基礎臺帳,加強數據收集整理,全面掌握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發放基本情況,及時分析,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將《云南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補貼發放月報表》(見附件2)報省廳失業保險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適時組織開展政策績效評估,根據實際調整完善政策。
聯系人:王靖
電話:0871-67195759(傳真)
附件:(點擊查看>>)
1.云南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個人申報表(樣表)
2.云南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補貼發放情況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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