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1.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表2-1)
表2-1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當事人 |
權利 |
委托人 |
(1)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
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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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 |
(1)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 (2)終止合同的權利 |
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 可以行使的權利 |
(1)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2)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 (3)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4)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5)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利 |
2.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表2-2)
表2-2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義務
當事人 |
義務 |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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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的外部條件 (2)與監理人做好協調工作 (3)為了不耽擱合同履行,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 |
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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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終止后,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 (5)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秘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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