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進度管理(表2-15)
表2-15施工進度管理
項目 |
內容 |
暫停施工
|
工程師指示的暫停施工
|
(1)暫停施工的原因。在施工過程中,有些情況會導致暫停施工。雖然暫停施工會影響工程進度,但在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發布暫停施工的指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以下情況: 1)外部條件的變化 2)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原因 3)協調管理的原因 4)承包人的原因 (2)暫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發出暫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師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提出書面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通知后的48小時內給予相應的答復。如果工程師未能在規定的時問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以自行復工 |
暫停施工
|
由于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的暫停施工 |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件中對以下兩種情況,給予了承包人暫時停工的權利: (1)延誤支付預付款。發包人不按時支付預付款,承包人在約定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預付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拖欠工程進度款。發包人不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且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
工期延誤
|
(1)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件的規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件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件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工期順延的確認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確認 工程師確認工期是否應予順延,應當首先考察事件實際造成的延誤時間,然后依據合同、施工進度計劃、工期定額等進行判定。經工程師確認順延的工期應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
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
施工中如果發包人出于某種考慮要求提前竣工,應與承包人協商。雙方達成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提前竣工的時間 (2)發包人為趕工應提供的方便條件 (3)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趕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 承包人按照協議修訂進度計劃和制訂相應的措施,工程師同意后執行。發包方為趕工提供必要的方便條件 |
7.設汁變更管理(表2-16)
表2-16設計變更管理
項目 |
內容 |
工程師指示的設計變更
|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件中明確規定,工程師依據工程項目的需要和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
設計變更程序
|
發包人要求的設計變更
|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樣和說明。 工程師向承包人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所需的變更 因設計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
承包人要求的設計變更 |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采納,若建議涉及對設計圖樣或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則須經工程師同意 未經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換用材料和設備,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所發生費用和獲得收益的分擔或分享,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 |
變更價 款的確定 |
確定變更價款的程序
|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的1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2)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后14天內,對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確認或作出其他答復。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不答復時,自承包人的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條款處理 |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 |
確定變更價款時,應維持承包人投標報價單內的競爭性水平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
編輯推薦:2012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輔導:建設工程監理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