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量計量程序和發包人的支付責任(表2-17)
表2-17工程量計量程序和發包人的支付責任
項目 |
內容 |
工程量計量程序
|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承包人的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樣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現場實際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共同參加 |
發包人的支付責任
|
發包人應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
9.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責任(表2-18)
表2-18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責任
項目 |
內容 |
合同約定工期內發生的不可抗力
|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
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
|
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
10.施工環境的管理(表2-19)
表2-19施工環境的管理
項目 |
內容 | |
遵守法規對環境的 |
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施工噪聲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承包人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 |
保持現場的整潔 |
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件約定的要求 | |
重視施工安全
|
安全施工
|
(1)承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因承包人采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
安全防護 |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11.工程試車(表2-20)
表2-20工程試車
項目 |
內容 | |
竣工前的試車
|
試車的組織
|
(1)單機無負荷試車。由于單機無負荷試車所需的環境條件在承包人的設備現場范圍內,因此,安裝工程具備試車條件時,由承包人組織試車。承包人應在試車前48小時內向工程師發出要求試車的書面通知,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
試車中雙療的責任
|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 |
竣工后的試車 |
投料試車屬于竣工驗收后的帶負荷試車,不屬于承包的工作范圍,一般情況下承包人不參與此項試車。如果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在試車時予以配合,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試車組織和試車工作由發包人負責 |
12.竣工驗收(表2-21)
表2-21竣工驗收
項目 |
內容 | |
竣工驗收需滿足的條件
|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 |
竣工驗收程序
|
承包人申請驗收 |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工程竣工驗收,遞交竣工驗收報告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
發包人組織驗收組 |
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訂驗收方案 | |
驗收步驟
|
由發包人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過程主要包括: | |
驗收后的管理
|
(1)發包人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給發包人運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擔工程保管責任。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 |
竣工時間的確定
|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這個日期的重要作用是用于計算承包人的實際施工期限,與合同約定的工期比較是提前竣工還是延期竣工 |
13.工程保修(表2-22)
表2-22工程保修
項目 |
內容 |
保修范圍和內容 |
雙方按照工程的性質和特點,具體約定保修的相關內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
質量保修期
|
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當事人雙方應針對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書內約定具體的保修年限。當事人協商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規規定的標準 |
保修責任
|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發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
保修費用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較長,為了維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結算時不再扣留質量保修金。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
14.竣工結算(表2-23)
表2-23竣工結算
項目 |
內容 | |
程序 |
承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 |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承發包雙方應當按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件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方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
發包人的核實和支付 |
發包人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報告后,及時辦理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手續 | |
移交工程 |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終止 | |
違約責任 |
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
(1)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貸款的同期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
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的,如果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仍應承擔保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