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場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表3-7)
表3-7進場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
項目 |
內容 |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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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運到施工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構(配)件,進場前應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同時附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及技術說明書,由施工承包單位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的檢驗或試驗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確認其質量合格后,方準進場。凡是沒有產品出廠合格證明及檢驗不合格者,不得進場。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單位提交的有關產品合格證明的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單位提交的檢驗和試驗報告,仍不足以說明到場產品的質量符合要求時,監理工程師可以再行組織復檢或見證取樣試驗,確認其質量合格后方允許進場 |
進口材料 |
進口材料的檢查、驗收,應會同國家商檢部門進行。如在檢驗中發現質量問題或數量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取得供貨方及商檢人員簽署的商務記錄,在規定的索賠期內進行索賠 |
存放條件 |
質量合格的材料、構(配)件進場后,到其使用或安裝時通常都要經過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時間內,如果對材料等的存放、保管不良,可能導致質量狀況的惡化,如損傷、變質、損壞,甚至不能使用。因此,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在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的存放、保管條件及時間也應實行監控 |
當地材料 |
對于某些當地材料及現場配制的制品,一般要求承包單位事先進行試驗,達到要求的標準方能施工 |
(3)進場施工機械設備性能及工作狀態的控制(表3-8)
表3-8進場施工機械設備性能及工作狀態的控制
項目 |
內容 |
施工機械設備的進場檢查 |
機械設備進場前,承包單位應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進場設備清單,列出進場機械設備的型號、規格、數量、技術性能(技術參數)、設備狀況、進場時間 |
機械設備工作狀態的檢查 |
監理工程師應審查作業機械的使用、保養記錄,檢查其工作狀況;重要的工程機械,應在現場實際復驗(如開動、行走等),以保證投入作業的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監理工程師還應經常了解施工作業中機械設備的工作狀況,防止帶病運行。發現問題,指令承包單位及時修理,以保持良好的作業狀態 |
特殊設備安全運行的審核 |
對于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進入現場后在使用前,必須經當地勞動安全部門鑒定,符合要求并辦好相關手續后方允許承包單位投入使用 |
大型臨時設備的檢查 |
大型設備使用前,承包單位必須取得本單位上級安全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辦好相關手續后,監理工程師方可批準投入使用 |
(4)施工現場勞動組織及作業人員上崗資格的控制(表3-9)
表3-9施工現場勞動組織及作業人員上崗資格的控制
項目 |
內容 |
現場勞動組織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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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作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操作者數量必須滿足作業活動的需要,相應工種配置能保證作業有序持續進行,不能因人員數量及工種配置不合理而造成停頓 |
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如電焊工、電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對此監理工程師要進行檢查與核實 |
6.作業技術活動運行過程的控制
(1)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自檢和專檢的監控與技術復核工作監控(表3-10)
表3-10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自檢和專檢的監控與技術復核工作監控
項目 |
內容 |
承包單位自檢和專檢的監控 |
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查與驗收,是對承包單位作業活動質量的復核與確認;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絕不能代替承包單位的自檢,而且,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必須是在承包單位自檢并確認合格的基礎上進行的。專職質檢員沒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不能報監理工程師,不符合上述規定,監理工程師一律拒絕進行檢查 |
技術復核工作監控 |
凡涉及施工作業技術活動基準和依據的技術工作,都應該嚴格進行專人負責的復核性檢查,以避免基準失誤給整個工程質量帶來難以補救的或全局性的危害 |
(2)監理工程師對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監控(表3-11)
表3-11監理工程師對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監控
項目 |
內容 |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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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項目施工開始前,項目監理機構要督促承包單位盡快落實見證取樣的送檢試驗室。對于承包單位提出的試驗室,監理工程師要進行實地考察。試驗室一般是和承包單位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第三方。試驗室要具有相應的資質,經國家或地方計量、試驗主管部門認證,試驗項目滿足工程需要。試驗室出具的報告對外具有法定效果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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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室要具有相應的資質并進行備案、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