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變更的監控(表3-12)
表3-12工程變更的監控
項目 |
處理 |
施工承包單位的要求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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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單位提出技術修改的要求時,應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工程變更單,在該表中應說明要求修改的內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圖和有關文件 技術修改問題一般可以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承包單位和現場設計代表參加,經各方同意后簽字并形成紀要,作為工程變更單附件,經總監批準后實施 這種變更是指施工期間,對于設計單位在設計圖樣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首先,承包單位應就要求變更的問題填寫工程變更單,送交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根據承包單位的申請,經與設計、建設、承包單位研究并作出變更的決定后,簽發工程變更單,并應附有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圖樣。承包單位簽收后按變更后的圖樣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變更單之前,應就工程變更引起的工期改變及費用的增減分別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力求達成雙方均能同意的結果 這種變更,一般均會涉及設計單位重新出圖的問題。如果變更涉及結構主體及安全,該工程變更還要按有關規定報送施工圖原審查單位進行審批,否則變更不能實施 |
設計單位提出變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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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首先將設計變更通知及有關附件報送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對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變更通知進行研究,必要時設計單位還需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便對變更作出決定 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并將設計單位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作為該工程變更單的附件,施工承包單位按新的變更圖實施 |
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要求變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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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將變更的要求通知設計單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應的方案或建議,則應一并報送設計單位;否則,變更要求由設計單位研究解決。在提供審查的變更要求中,應列出所有受該變更影響的圖樣、文件清單 設計單位對工程變更單進行研究。如果在變更要求中附有建議或解決方案時,設計單位應對建議或解決方案的所有技術方面進行審查,并確定它們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實際情況,然后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說明設計單位對該解決方案的意見,并將與該修改變更有關的圖樣、文件清單返回給建設單位,說明自己的意見 如果該工程變更單未附有建議或解決方案,則設計單位應對該要求進行詳細的研究,并準備出自己對該變更的建議方案,提交建設單位 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監理工程師研究設計單位所提交的建議設計變更方案或其對變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見,必要時會同有關的承包單位和設計單位一起進行研究,也可進一步提供資料,以便對變更作出決定 建設單位作出變更的決定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指示承包單位按變更的決定組織施工 |
(4)見證點的實施控制(表3-13)
表3-13見證點的實施控制
項目 |
內容 |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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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單位應在某見證點施工之前一定時間,例如24h內,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該見證點準備施工的日期與時間,請監理人員屆時到現場進行見證和監督 (2)監理工程師收到通知后,應注明收到該通知的日期并簽字 (3)監理工程師應按規定的時間到現場見證。對該見證點的實施過程進行認真的監督、檢查,并在見證表上詳細記錄該項工作所在的建筑物部位、工作內容、數量、質量及工時等后簽字,作為憑證 (4)如果監理人員在規定的時間不能到場見證,承包單位可以認為已獲監理工程師默認,可有權進行該項施工 (5)如果在此之前監理人員已到過現場檢查,并將有關意見寫在施工記錄上,則承包單位應在該意見旁寫明他根據該意見已采取的改進措施,或者寫明他的某些具體意見 |
規定 |
在實際工程實施質量控制中,通常是由施工承包單位在分項工程施工前制訂施工計劃時,就選定設置質量控制點,并在相應的質量計劃中再進一步明確哪些是見證點。承包單位應將該施工計劃及質量計劃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批。如監理工程師對上述計劃及見證點的設置有不同的意見,應書面通知承包單位,要求予以修改,修改后再上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執行 |
(5)質量記錄資料的監控與工地例會的管理(表3-14)
表3-14質量記錄資料的監控與工地例會的管理
項目 |
內容 |
質量記錄資料的監控 |
質量記錄資料應在工程施工或安裝開始前,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單位一起,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及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組卷歸檔的有關規定,研究列出各施工對象的質量資料清單 |
質量記錄資料的監控 |
施工質量記錄資料應真實、齊全、完整,相關各方人員的簽字齊備,字跡清楚,結論明確,與施工過程的進展同步。在對作業活動效果的驗收中,如缺少資料和資料不全,監理工程師應拒絕驗收 |
工地例會的管理 |
工地例會是施工過程中參加建設項目各方溝通情況,解決分歧,達成共識,作出決定的主要渠道,也是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通過工地例會,監理工程師檢查分析施工過程的質量狀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承包單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并作出相應的保證 |
(6)停工、復工令的實施(表3-15)
表3-15停工、復工令的實施
項目 |
內容 |
工程暫停指令的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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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作業質量,根據委托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授權,出現下列情況需要停工處理時,監理工程師應下達停工指令: (1)施工作業活動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 (2)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在出現下列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 1)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后,承包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轉異常情況者 2)隱蔽作業未經依法查驗確認合格,而擅自封閉者 3)已發生質量問題遲遲未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處理,或者是已發生質量缺陷或問題,如不停工則質量缺陷或問題將繼續發展的情況 4)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樣進行施工者 5)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人員或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者,或擅自采用未經審查認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范圍 |
恢復施工指令的下達 |
承包單位經過整改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證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經監理工程師現場復查,認為已符合繼續施工的條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確已消失,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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