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
2.如果承包人已經進場,但在開工前發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進場的材料設備數量進行[公證],即進行證據保全,為以后糾紛解決留下證據。
合同的鑒證
1.合同鑒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2.合同鑒證應審查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
合同鑒證應審查的主要內容 |
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
有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 |
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補正的 | |
不能即時鑒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 |
其他依法不能鑒證的 | |
可以使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利于糾正違法合同 | |
合同鑒證 的作用 |
可以使合同的內容更加完備,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 |
便于合同管理機關了解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約率 |
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別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是:[自愿申請原則相同]、[內容和范圍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鑒證與公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3.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是[性質]、[效力]、[適用范圍]不同。
4.經過公證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鑒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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