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范本訂立民用建筑設計合同時,雙方通過協商,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在相應條款內明確以下方面的具體內容。
(一)發包人應提供的文件和資料(掌握)
1.設計依據文件和資料
(1)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2)城市規劃許可文件;
(3)工程勘察資料等。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在合同內需約定資料和文件的名稱、份數、提交的時間和有關事宜。
2.項目設計要求
(1)工程的范圍和規模;
(2)限額設計的要求;
(3)設計依據的標準;
(4)法律、法規規定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二)委托任務的工作范圍(掌握)
(1)設計范圍。合同內應明確建設規模,詳細列出工程分項的名稱、層數和建筑面積。
(2)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設計要求。
(3)委托的設計階段和內容??赡馨ǚ桨冈O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全過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幾個階段。
(4)設計深度要求。設計標準可以高于國家規范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具體內容要根據項目的特點在合同內約定。
(5)設計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包括向發包人和施工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參加重要隱蔽工程部位驗收和竣工驗收等事項。
(三)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的時間
(四)設計費用
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合同內除了寫明雙方約定的總設計費外,還需列明分階段支付進度款的條件、占總設計費的百分比及金額。
(五)發包人應為設計人提供的現場服務
可能包括施工現場的工作條件、生活條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體內容。
(六)違約責任
需要約定的內容,包括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
明確約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最終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訴訟。采用仲裁時,需注明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均需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全面履行原則完成合同約定的本方義務。按照范本條款的規定,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應重點注意以下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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