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生效與設計期限
1.合同生效(熟悉)
設計合同采用定金擔保,合同總價的20%為定金。設計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發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后的3日內支付該筆款項,設計人收到定金為設計開工的標志。如果發包人未能按時支付,設計人有權推遲開工時間,且交付設計文件的時間相應順延。
2.設計期限
設計期限是判定設計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的標準,除了合同約定的交付設計文件(包括約定分次移交的設計文件)的時間外,還可能包括由于非設計人應承擔責任和風險的原因,經過雙方補充協議確定應順延的時間之和,如設計過程中發生影響設計進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設計人原因的設計變更;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事件對設計進度的干擾等。
3.合同終止(熟悉)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工作,或委托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完成施工安裝驗收,設計人為合同項目的服務結束。
(二)發包人的責任(掌握)
1.提供設計依據資料
(1)按時提供設計依據文件和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一次性或陸續向設計人提交設計的依據文件和相關資料,以保證設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如果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相應順延;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進行專業工程設計時,如果設計文件中需選用國家標準圖、部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應由發包人負責解決。
(2)對資料的正確性負責。盡管提供的某些資料不是發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為設計依據的勘察資料和數據等,但就設計合同的當事人而言,發包人仍需對所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2.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
由于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的主要地點不是施工現場,因此,發包人有義務為設計人在現場工作期間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條件。發包人為設計人派駐現場的工作人員提供的方便條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以及必要的勞動保護裝備。
3.外部協調工作
設計的階段成果(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由發包人組織鑒定和驗收,并負責向發包人的上級或有管理資質的設計審批部門完成報批手續。
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發包人應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發包人和設計人必須共同保證施工圖設計滿足以下條件:
(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體系)的設計穩定、安全、可靠;
(2)設計符合消防、節能、環保、抗震、衛生、人防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
(3)設計的施工圖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響。
4.其他相關工作
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約定委托范圍之外的服務工作,需另行支付費用。
5.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文件、資料圖紙、數據、計算軟件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
如果發包人從施工進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慮,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人同意。設計的質量是工程發揮預期效益的基本保障,發包人不應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強迫設計人不合理地縮短設計周期的時間。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的協議后,發包人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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