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一)發包人的責任
(1)在勘察現場范圍內,不屬于委托勘察任務而又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2)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并承擔費用。
(3)工程勘察前,屬于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并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4)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后,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并承擔費用;如不能提供時,應一次性付給勘察人臨時設施費。
(6)發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計算的加班費。
(7)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復制、泄露、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
(二)勘察人的責任
(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
(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在合同內約定實際損失的某一百分比。
(3)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范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三)勘察合同的工期
勘察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問內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為準。如遇以下特殊情況時,可以相應延長合同工期:
(1)設計變更;
(2)工作量變化;
(3)不可抗力影響;
(4)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
(四)勘察費用的支付
1.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合同中約定的勘察費用計價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種:
(1)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取費;
(2)預算包干;
(3)中標價加簽證;
(4)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
2.勘察費用的支付
(1)合同簽訂后3天內,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為定金。
(2)勘察工作外業結束后,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約定勘察費的某一百分比。對于勘察規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勘察工程,還可將這筆費用按實際完成的勘察進度分解,向勘察人分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
(3)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10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五)違約責任
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
2)工期按實際延誤的工日順延:
3)補償勘察人來回的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2)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3)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1日,應按未支付勘察費的l‰償付逾期違約金。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勘察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1日,應減收勘察費的1‰。
(3)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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