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1.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表8-1)
表8-1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項目 |
內容 |
合同工期 |
合同工期在合同條件中用“竣工時問”的概念,指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專用條件的條款內明確約定。合同內約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標書附錄中承諾的竣工時間。合同工期的時間界限作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施工義務的標準 |
施工期 |
從工程師按合同約定發布的“開工令”中指明的應開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證書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歷天數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與合同工期比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還是延誤竣工 |
缺陷通知期 |
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 |
合同有效期 |
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頒發履約證書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義務終止,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并未完全結束,還剩有管理和結算等工作。結清單生效指業主已按工程師簽發的最終支付證書中的金額付款,并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函。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自行終止 |
2.指定分包商(表8-2)
表8-2指定分包商
項目 |
內容 |
概念 |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
與一般分包商的差異
|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承包商選擇 |
選擇 |
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擁有某方面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業主和工程師往往根據所積累的資料、信息,也可能依據以前與之交往的經驗,對其信譽、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比較了解,通過議標方式選擇。若沒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實施的工作內容,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指定分包商 |
編輯推薦:講師解析201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