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
1.竣工檢驗和移交工程(表8-8)
表8-8竣工檢驗和移交工程
項目 |
內容 | |
竣工檢驗 |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 | |
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 |
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guī)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fā)接收證書 | |
特殊情況下的證書頒發(fā)程序 |
業(yè)方提前占用工程 |
工程師應及時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并確認業(yè)主占用日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該部分工程已達到竣工要求,對工程照管責任也相應轉移給業(yè)主,但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缺陷仍負有責任。工程師頒發(fā)接收證書后,應盡快給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檢驗的機會 |
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guī)定的竣工檢驗 |
有時也會出現(xiàn)施工已達到竣工條件,但由于不應由承包商負責的主觀或客觀原因不能進行竣工檢驗。針對此種情況,工程師應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將這部分工程移交給業(yè)主照管和使用。工程雖已接收,仍應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后,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指示進行竣工試驗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到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應由業(yè)主承擔 |
2.未能通過竣工檢驗(表8-9)
表8-9未能通過竣工檢驗
項目 |
內容 |
重新檢驗 |
如果工程或某區(qū)段未能通過竣工檢驗,承包商對缺陷進行修復和改正,在相同條件下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試驗和對任何相關工作的竣工檢驗 |
重復檢驗仍未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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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整個工程或某區(qū)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guī)定所進行的重復竣王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
3.竣工結算(表8-10)
表8-10竣工結算
項目 |
內容 |
承包商報送竣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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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guī)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報表內容包括: |
竣工結算與支付 |
工程師接到竣工報表后,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核算,對其他支付要求進行審查,然后再依據(jù)檢查結果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此項簽證工作,工程師也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業(yè)主依據(jù)工程師的簽證予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