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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考點一:材料設備采購方式及其特點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主要包括詢價選擇供商、直接向供貨商訂購和標選擇供貨商三種方式。
考點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內容特點
建設工程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的采購,按標的物的特點可以分為買賣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兩大類。
①采購大宗建筑材料或通用型批量生產的中小型設備屬于買賣合同。
②訂購非批量生產的大型復雜機組設備、特殊用途的大型非標準部件則屬于加工承攬合同。
③中標人承擔的工作往往涵蓋從生產、交貨、安裝到調試、保修的全過程。
④招標時要對投標人的商業信譽、加工制造能力、報價、交貨期限和方式、安裝(或安裝指導)、調試、保修及操作人員培訓等各方面條件進行全面比較,更多考慮性價比。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采購類別繁多,包括建筑材料工具、用具、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 具有采購量大、規格型號多、涉及廠家范圍廣的特點。
材料設備招標采購的貨物既可以由供貨方自己全部生產或部分生產,也可以由供貨方通過各種渠道組織貨源完成供貨或設備成套。
如果采用合并招標,可以按照各部分所占的費用比例來確定具體招標類型,通常設備占費用比例大的可按設備招標;安裝工程占費用比例大的,則可按安裝工程招標。
考點三:設備招標供貨及服務要求
機電設備招標的范圍除了交付約定的機組設備外,還包括“伴隨服務”,即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如運輸、保險、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義務,一般包括:
(1)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場就所供貨物如的組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培訓。賣方應提供合同專用條款/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可規定將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未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成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考點四:招標人編制技術性能指標注意事項
對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招標人編制技術性能指標應注意如下方面:
(1)技術性能指標是評價投標文件技術響應性的標準,因此,應將技術性能指標規定明確、全面,以有助于投標人編制響應性的投標文件,也有助于評標委員會審查、評審和比較投標文件。
(2)技術性能指標應具有適當的廣泛性,以免在生產制造設備時對普遍使用的工藝、材料和設備造成 限制;同時,主要技術性能指標還要具體準確,不宜有過大的響應幅度,以免投標報價差異過大,不利于比選。
(3)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標準不得有限制性,應盡可能地采用國家標準。法律法規對設備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4)技術性能指標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5)招標文件應對合同設備在考核中應達到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進行規定,并可根據合同設備的實際情況,規定可以接受的合同設備的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