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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管理
考點一:工程總承包合同特點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文件,適用于設計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招標。
1.總承包合同方式的優點
(1)單一的合同責任
(2)固定工期、固定費用
(3)可以縮短建設周期
(4)減少設計變更
(5)減少承包人的索賠
2.總承包方式的缺點
(1)設計不一定是最優方案
(2)減弱實施階段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監督和檢查
考點二:工程總承包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管理職責
一、發包人義務
發包人是總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工程項目的實施負責投資支付和項目建設有關重大事項的決定。
二、承包人義務
承包人是總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的約定承擔完成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采購、施工、 試運行和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缺陷修復責任。
1.對聯合體承包人的規定
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獨立承包人,也可以是聯合體。對于聯合體的承包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 包人和監理人僅與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聯系,由其負責組織和協調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 同。
由于聯合體的組成和內部分工是評標中很重要的評審內容,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已作為合同附 件,因此通用條款規定,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變聯合體的組成和修改聯 合體協議。
2.對分包工程的規定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需要分包人承擔部分工作,如設計分包人、施工分包人、供貨分包人等。 通用條款中對工程分包做了如下的規定: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 轉包給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發包人同意。除發包人已同意投標文件中說明的分包外,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還 需要分包的工作,仍應征得發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給第三人。要求承包人是具有實施工程設計 和施工能力的合格主體,而非皮包公司。
(4)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其資質能力的材料應經監理人審查。
(5)發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三、監理人職責
監理人的職責與權力與標準施工合同基本相同。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 14天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超過 2 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時,可在該指示發出的 48 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 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考點三: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組成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發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議書多
(8)價格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幾個文件的含義
1.發包人要求
發包人要求是承包人進行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基礎文件,應盡可能清晰準確。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規定, 發包人要求文件應說明 11 個方面的內容:
(1)功能要求。包括:工程的目的;工程規模;性能保證指標(性能保證表)和產能保證指標。
(2)工程范圍:
1)承包工作:永久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范圍;臨時工程的設計與施工范圍;竣工驗收工作范圍; 技術服務工作范圍;培訓工作范圍和保修工作范圍。
2)工作界區說明。
3)發包人的配合工作:提供的現場條件(施工用電、用水和施工排水);提供的技術文件(發包人的需 求任務書和已完成的設計文件)。
(3)工藝安排或要求。
(4)時間要求。包括:開始工作時間;設計完成時間;進度計劃;竣工時間;缺陷責任期和其他時間要求。
(5)技術要求:
1)設計階段和設計任務;
2)設計標準和規范;
3)技術標準和要求;
4)質量標準;
5)設計、施工和設備監造、試驗;
6)樣品;
7)發包人提供的其他條件,如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設計、工藝包、用于試驗檢驗的工器具 等,以及據此對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等。
(6)竣工試驗:
1)第一階段,如對單車試驗等的要求,包括試驗前準備;
2)第二階段,如對聯動試車、投料試車等的要求,包括人員、設備、材料、燃料、電力、消耗品、工 具等必要條件;
3)第三階段,如對性能測試及其他竣工試驗的要求,包括產能指標、產品質量標準、運營指標、環保 指標等。
(7)竣工驗收。
(8)竣工后試驗(如有)。
(9)文件要求。包括設計文件,及其相關審批、核準、備案要求;溝通計劃;風險管理計劃;竣工文件 和工程的其他記錄;操作和維修手冊和其他承包人文件。
(10)工程項目管理規定。包括:質量、進度、支付、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溝通、變更等。
(11)其他要求。包括:對承包人的主要人員資格要求;相關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辦理;對項目業 主人員的操作培訓;分包;設備供應商;缺陷責任期的服務要求等。
2.承包人建議書
承包人建議書是對“發包人要求”的響應文件,包括承包人的工程設計方案和設備方案的說明;分包 方案;對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說明等內容。
3.價格清單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價格清單,指承包人按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報價單。
與施工招標由發包人依據設計圖紙的概算量提出工程量清單,經承包人填寫單價后計算價格的方式不 同。由于由承包人提出設計的初步方案和實施計劃,因此價格清單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提投標方案計算的設 計、施工、竣工、試運行、缺陷責任期各階段的計劃費用,清單價格費用的總和為簽約合同價。
考點四:工程進度付款支付分解表
(1)承包人編制進度付款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經監理人批復的合同進度計劃后 7 天內,將支付分解報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報告的支持性資料報監理人審批。承包人應根據價格清單的價格構成、費用性質、計劃發生時間和相應工作量等 因素,對擬支付的款項進行分解并編制支付分解表。
分類和分解原則是:
1)勘察設計費。按照提交勘察設計階段性成果文件的時間、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設備費。分別按訂立采購合同、進場驗收合格、安裝就位、工程竣工等階段和專用條款約定 的比例進行分解。
3)技術服務培訓費。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單價,結合合同進度計劃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4)其他工程價款。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價格,結合合同進度計劃擬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進行分解。 以上的分解計算并匯總后,形成月度支付的分解報告。
(2)監理人審批
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支付分解報告后 7 天內給予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經監理人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后,承包人也應對支付分 解表做出相應的調整,并報監理人批復。
考點五:竣工驗收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試驗
1.承包人申請竣工試驗
承包人應提前 21 天將申請竣工試驗的通知送達監理人,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竣工記錄、暫行操作和維修手冊。監理人應在 14 天內,確定竣工試驗的具體時間。
(1)竣工記錄。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應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 詳細說明。
(2)暫行操作和維修手冊。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生產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 新安裝、調整及修理。待竣工試驗完成后,承包人再完善、補充相關內容,完成正式的操作和維修手冊。
2.竣工試驗程序
通用條款規定的竣工試驗程序按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承包人進行適當的檢査和功能性試驗,保證每一項工程設備都滿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 進入下一階段試驗;
第二階段,承包人進行試驗,保證工程或區段工程滿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
第三階段,當工程能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 以證明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二)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應滿足的條件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區段 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和竣工試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 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2.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并提交了竣工文件、竣工圖、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后,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 收申請報告。
(三)監理人審查竣工申請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通用條款對監理人審查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規定與標準施工合同相同。
(四)竣工驗收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通用條款對竣工驗收和區段工程驗收的規定與標準施工合同相同。經驗收合格工 程,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證書中注明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 請報告的日期為準。
(五)竣工結算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通用條款對竣工結算的規定與標準施工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