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監理企業資質核準
甲級資質由建設部審批;其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建設部備案。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第五條的規定。
上述文件在辦理場所公開供查閱。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章程;
(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2)《監理業務手冊》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工作總結;
3、申請資質增項,需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
(4)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建設部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3、建設部進行審核。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評審后,由建設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資質證書。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在審批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評審的,評審時間為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意見在有關媒體上公示10個工作日,部門評審、專家評審及專家意見公示時間均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05房間
聯系電話:010—6839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