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表9-1)
表9-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項目 |
內容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樣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從業資格 |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
建筑工程監理 |
(1)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2)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3)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5)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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