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表9-2)
表9-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參與方 |
質量責任和義務 |
建設單位 |
(1)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3)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4)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5)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訂。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7)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8)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9)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0)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
勘察、設計單位 |
(1)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辈臁⒃O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2)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3)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4)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6)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7)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
施工單位 |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2)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樣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樣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7)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8)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9)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
工程監理單位 |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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