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l00人及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l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l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lO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傷,或者lO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程序。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事故報告內容。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3.事故調查處理
(1)事故調查組及其職責。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處理。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命題預測:
2014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
2014年監理工程師《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
2014年監理工程師《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
2014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