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
(1)招標范圍和方式。
1)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②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可以不招標的項目。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②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③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沒、生產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標文件與資格審查。
1)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
2)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3)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目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4)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質疑。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5)資格預審文件的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資格預審的實施。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3)招標工作的實施。
1)禁止不合理地限制投標。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①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②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③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④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2)投標有效期。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投標保證金。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4)標底及投標限價。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2.投標
(1)禁止性行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2)投標文件的撤回。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3)投標文件的拒收。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4)聯合體投標。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相關投標均無效。
(5)屬于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投標人之問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②投標人之問約定中標人;③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④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⑤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①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②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④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①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②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③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④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⑤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3)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開標、評標和中標
(1)開標。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2)評標。
1)評標委員會組成。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2)評標要求。超過1/3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3)投標的否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①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②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③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④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⑤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⑥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⑦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4)投標文件的澄清。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3)中標。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1)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2)中標候選人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中標人的確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4)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5)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6)履約保證金的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l0%。
4.投訴與處理
(1)投訴。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l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處理。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命題預測:
2014年監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
2014年監理工程師《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
2014年監理工程師《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
2014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命題預測試卷九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