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法律
(一)《建筑法》
1.建筑許可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施工許可證的申領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3.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4.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5.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6.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西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匯編內容)
根據《建筑法》,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A.3個月
B.2個月
C.1個月
D.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