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要求做到:不回避,不擴大!
三、監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針
1、“該審的審”
2、“該查的查”
3、“該管的管”
4、“該報的報”
四、監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針具體體現
1、“該審的審”,審什么?
1)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內容及編制,并審核其程序;
2)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的編制內容及論證程序;
3)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進行審核,包括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持證上崗情況等;
4)對工程計量、簽證的工程量及費用得真實性進行審核;
5)對分包單位的資質、人員、能力等是否滿足工程需要進行審核;
6)對施工單位選擇的實驗室資質、計量認證范圍、實驗室人員資格;
2、“該查的查”,查什么?
1)檢查施工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到崗情況,尤其是項目經理到崗情況;
2)檢查施工單位自檢制度的落實情況;
3)檢查進場的分包人員、資質是否與批準的分包報審資質資料一致;
4)檢查分部、分項施工是否按照已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5)檢查進場原材料是否合格,是否進行原材料進場復驗;
6)檢查隱蔽工程的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該管的管”,管什么?
1)對上述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給施工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2)對于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單位沒有進行整改的,要及時提醒,不能聽之任之。
4、“該報的報”,報什么?
1)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暫停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2)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五、目前規定監理承擔法定監理責任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刑法》;
2、法規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列》、《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列》、《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
六、監理可能存在哪些侵權行為?
1、未征得有關方同意,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誹謗、中傷,詆毀建設方或承包方名譽;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未將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按合同移交給建設單位;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與承包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沒收違法所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沒收違法所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各類風險的預防辦法及措施
1、明確定位,規范監理工作態度。
2、不斷學習,提高工作技能和業務素質。
1)善于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合同和職責
3)要有精湛的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知道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該履行哪些職責,不該履行哪些職責。)
3、嚴格按照監理程序,規范性的開展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