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室
承包單位應建立試驗室
不能建立時,應委托有資質的專門試驗室作為試驗室
新建的試驗室,要經計量部門認證,取得資質
如是中心試驗室派出部分——應有委托書
2.監理工程師對試驗室的檢查
(1)工程作業開始前,承包單位應向監理機構報送試驗室(或外委試驗室)的資質證明文件,列出本試驗室所開展的試驗、檢測項目、主要儀器、設備;法定計量部門對計量器具的標定證明文件;試驗檢測人員上崗資質證明;試驗室管理制度等。
(2) 監理工程師的實地檢查
監理工程師應檢查試驗室資質證明文件、試驗設備、檢測儀器能否滿足工程質量檢查要求,是否處于良好的可用狀態;精度是否符合需要;法定計量部門標定資料,合格證、率定表,是否在標定的有效期內;試驗室管理制度是否齊全,符合實際;試驗、檢測人員的上崗資質等。經檢查,確認能滿足工程質量檢驗要求,則予以批準,同意使用,否則,承包單位應進一步完善,補充,在沒得到監理工程師同意之前,試驗室不得使用。
3.工地測量儀器的檢查
施工測量開始前,承包單位應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測量儀器的型號、技術指標、精度等級、法定計量部門的標定證明,測量工的上崗證明,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后,方可進行正式測量作業。在作業過程中監理工程師也應經常檢查了解計量儀器、測量設備的性能、精度狀況,使其處于良好的狀態之中。
(七)施工現場勞動組織及作業人員上崗資格的控制
1.現場勞動組織的控制
勞動組織涉及到從事作業活動的操作者及管理者,以及相應的各種管理制度。
(1)操作人員:
(2)管理人員到位:作業活動的直接負責人(包括技術負責人),專職質檢人員,安全員,與作業活動有關的測量人員、材料員、試驗員必須在崗。
(3)相關制度要健全:
2.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如電焊工、電工、起重工、架子工、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對此監理工程師要進行檢查與核實。
二、作業技術活動運行過程的控制(10方面)
保證作業活動的效果與質量是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基礎。
(一)承包單位自檢與專檢工作的監控
1.承包單位的自檢系統
承包單位的自檢體系表現在以下幾點:
(1)作業者——自檢;
(2)不同工序交接、轉換——交接檢查;
(3)專職質檢員——專檢。
承包單位的自檢系統的保證措施:①承包單位必須有整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②具有相應的試驗設備及檢測儀器;③配備數量滿足需要的專職質檢人員及試驗檢測人員。
監理工程師的質量監督與控制就是使承包單位建立起完善的質量自檢體系并運轉有效。
2.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承包單位作業活動質量的復核與確認
(二)技術復核工作監控
凡涉及施工作業技術活動基準和依據的技術工作,都應該嚴格進行專人負責的復核性檢查。技術復核是承包單位應履行的技術工作責任,其復核結果應報送監理工程師復驗確認后,才能進行后續相關的施工。
(三)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監控(掌握)
1.見證取樣的工作程序:
(1)施工開始前,項目監理機構要督促承包單位盡快落實見證取樣的送檢試驗室。對于承包單位提出的試驗室,監理工程師要進行實地考察。試驗室一般是和承包單位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第三方。
(2)項目監理機構要將選定的試驗室到負責本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并得到認可。要將項目監理機構中負責見證取樣的監理工程師在該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3)承包單位實施見證取樣前,通知見證取樣的監理工程師,在該監理工程師現場監督下,承包單位完成取樣過程。
(4)完成取樣后,承包單位將送檢樣品裝入木箱,由監理工程師加封,不能裝入箱中的試件,如鋼筋樣品,鋼筋接頭,則貼上專用加封標志,然后送往試驗室。
2.實施見證取樣的要求
(1)見證試驗室要具有相應的資質并進行備案、認可。
(2)負責見證取樣的監理工程師要具有材料、試驗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且要取得從事監理工作的上崗資格(一般由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從事此項工作)。
(3)承包單位從事取樣的人員一般應是試驗室人員,或專職質檢人員擔任。
(4)送往見證試驗室的樣品,要填寫“送驗單”,送驗單要蓋有“見證取樣”專用章,并有見證取樣監理工程師的簽字。
(5)試驗室出具的報告一式兩份,分別由承包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保存,并作為歸檔材料,工序產品的質量評定的重要依據。
(6)見證取樣的頻率,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確規定的,執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規定。見證取樣的頻率和數量,包括在承包單位自檢范圍內,一般所占比例為30%.
(7)見證取樣的試驗費用由承包單位支付。
(8)實行見證取樣,絕不代替承包單位應對材料、構配件進場時必須進行的自檢。自檢頻率和數量要按相關規范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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