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的要求可能來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承包單位。為確保工程質量,不同情況下,工程變更的實施、設計圖紙的澄清、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
1.施工承包單位的要求及處理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要求可能是:①要求作某些技術修改;②要求作設計變更。
(1)對技術修改要求的處理
技術修改——在不改變原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的原則前提下,提出的對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的某些技術上的修改要求,例如,對某種規格的鋼筋采用替代規格的鋼筋、對基坑開挖邊坡的修改等。
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工程變更單》,在該表中應說明要求修改的內容及原因或理由,并附圖和有關文件。
技術修改問題一般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承包單位和現場設計代表參加,經各方同意后簽字并形成紀要,作為工程變更單附件,經總監批準后實施。
(2)工程變更的要求
工程變更——施工期間,對于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的改變和修改。
首先,承包單位應就要求變更的問題填寫《工程變更單》,送交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根據承包單位的申請,經與設計、建設、承包單位研究并作出變更的決定后,簽發《工程變更單》,并應附有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圖紙。承包單位簽收后按變更后的圖紙施工。
這種變更,一般均會涉及到設計單位重新出圖的問題。如果變更涉及到結構主體及安全,該工程變更還要按有關規定報送施工圖原審查單位進行審批,否則變更不能實施。
2.設計單位提出變更的處理
(1)設計單位首先將“設計變更通知”及有關附件報送建設單位。
(2)建設單位會同監理、施工承包單位對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變更通知”進行研究,必要時設計單位尚需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便對變更作出決定。
(3)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并將設計單位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作為該《工程變更單》的附件,施工承包單位按新的變更圖實施。
3.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要求變更的處理
(1)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將變更的要求通知設計單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應的方案或建議,則應一并報送設計單位;否則,變更要求由設計單位研究解決。在提供審查的變更要求中,應列出所有受該變更影響的圖紙、文件清單。
(2)設計單位對《工程變更單》進行研究。
(3)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監理工程師研究設計單位所提交的建議設計變更方案或其對變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見,必要時會同有關的承包單位和設計單位一起進行研究,也可進一步提供資料,以便對變更作出決定。
(4) 建設單位作出變更的決定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指示承包單位按變更的決定組織施工。
需注意的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無論是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及設計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或圖紙修改,都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審查并經有關方面研究,確認其必要性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實施。
(五)見證點的實施控制
見證點是國際上對于重要程度不同及監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質量控制點的一種區分方式。實際上它是質量控制點,只是由于它的重要性或其質量后果影響程度不同于一般質量控制點,所以在實施監督控制的運作程序和監督要求與一般質量控制點有區別。
(六)級配管理質量監控
(七)計量工作質量監控
(1)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計量儀器,檢測設備、稱重衡器的質量控制。
(2)從事計量作業人員技術水平資格的審核:尤其是現場從事施工測量的測量工,從事試驗、檢測的試驗工。
(3)現場計量操作的質量控制。作業者的實際作業質量直接影響到作業效果,計量作業現場的質量控制主要是檢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當。
(八)質量記錄資料的監控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資料:現場管理制度、上崗證、圖紙審查記錄、施工方案。
2.工程材料質量記錄:進場材料質量證明資料、實驗檢驗報告、各種合格證。
3.施工過程作業活動質量記錄資料:質量自檢資料、驗收資料、各工序作業的原始施工記錄。
(九)工地例會的管理
(十)停、復工令的實施
1.工程暫停指令的下達
(1)施工作業活動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
(2)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在出現下列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
1)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后,承包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轉異常情況者。
2)隱蔽作業未經依法查驗確認合格,而擅自封閉者。
3)已發生質量問題遲遲未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處理,或者是已發生質量缺陷或問題,如不停工則質量缺陷或問題將繼續發展的情況下。
4)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進行施工者。
5)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人員或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者;或擅自采用未經審查認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范圍。
2.恢復施工指令的下達
承包單位經過整改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送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證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經監理工程師現場復查,認為已符合繼續施工的條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確已消失,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3.總監下達停工令及復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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