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工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92]建建監字第21號)的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況變化時,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1、 監理工程師職稱或專業發生變化;
2、 監理工程師調換監理企業;
3、 監理企業名稱變更;
4、 監理企業撤銷、合并等。
為使變更注冊人員了解有關手續,現將有關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 經本人提出變更申請,填寫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及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二、 原聘用企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 原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管理的總公司)注冊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上加蓋“作廢”章。
四、 現聘用企業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五、 現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管理的總公司)注冊主管部門收回原《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將變更注冊申請表、原《監理工程師注冊崗位證書》送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
六、 建設部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對變更注冊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一般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人員變更手續并發放新注冊證書。
附: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監理工程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職稱 專業 職稱證號 資格證書編號 身份證號 原注冊證書編號 發證時間 原聘用監理企業 聯系電話 現聘用監理企業 聯系電話 注冊變更原因:
原聘用監理企業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現聘用監理企業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原注冊地注冊主管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現注冊地注冊主管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公章)
建設部注冊管理部門意見: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