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監理機構設立應遵循適應、精簡、高效的原則,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目標控制和合同管理,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職責的劃分和監理人員的分工協作,要有利于建設工程監理的科學決策和信息溝通。
(2)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一名總監理工程師、若干名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監理工作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對監理工作深度及建設工程監理目標控制的要求,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項目監理機構可設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情形包括:
1)工程規模較大,專業較復雜,總監理工程師難以處理多個專業工程時,可按專業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2)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包含多個相對獨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工程規模較大,地域比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設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4)工程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