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的一般規定:
(1)監理人員應參加建設單位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2)工程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3)項目監理機構應定期召開監理例會,根據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
(4)項目監理機構應協調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
(5)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
(6)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報建設單位批準后,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開工令。
(7)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8)項目監理機構宜對工程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質量、造價、進度目標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的防范性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