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公司章程等規定辦理。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聘任前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并通過協會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即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以下簡稱高管資質測試)。
機構在初步確定聘任高管人員事項后,應通過從業人員管理系統填報高管人員信息,預約考試時間。擬聘任人員考試通過的,取得由協會統一出具的高管資質測試合格證明文件;考試未通過的,由所在機構重新向協會預約考試時間。
申請新設基金管理公司,或申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其擬聘高級管理人員應按上述規定參加高管資質測試。
曾經擔任公募基金行業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因職務變更(含本公司內部高管職務變更和到其他公司擔任高管職務兩種情況),且職務變更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免于高管資質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