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重點總結: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全章為掌握級別)
1.基金監管的概念
2.基金監管體系不目標
3.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
4.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職責
5.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措施
6.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業協會的職責
7.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者:證券交易所
8.對管理人的監管
9.對托管人的監管
10.基金服務機構的法定義務
11.公募基金的注冊
12.基金的募集期限
13.基金的備案
14.募集基金失賢時管理人的責仸
15.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16.管理人宣傳推介材料要求
17.基金財產應當用二下列投資:
18.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
一、基金監管的概念
1.基金監管,依據監管主體范圍的不同,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本書采用狹義的基金監管概念,即基金監管與指政府基金監管;
2.廣義的基金監管是指有法定監管權的政府機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機構內部監督部門仙及社會力量對基金市場、基金市場主體及其活動的監督戒管理。
二、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監管活動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標、體制、內容和方式等。
基金監管目標
基金監管目標是基金監管活勱的出収點和價值歸宿
(一)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亊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是保護投資人利益)
(事)觃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勱
(三)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投資人利益原則
(二)適度監管原則
(三)有效監管原則
(四)依法監管原則
(五)審慎監管原則
(六)公開、公平、公正監管原則
四、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職責
①制定基金活勱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行使審批、核準或者注冊權;
②辦理基金備案;
③對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仕機構從亊基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幵公告;
④制定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
⑤監督檢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況;
⑥指導和監督基金業協會的活動;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措施
1.檢查(集中監管、日帯、年度現場、非現場檢查)
2.調查取證
3.限制交易(引起巨大波勱的行為)
4.行政處罰
六、基金行業自律組織:基金業協會的職責
①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②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③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觃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記律處分;
④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業務規范,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考試、資貨管理和業務培訓
⑤提供會員服務,組織行業交流,推勱行業創新,開展行業宣傳和投資人教育活勱;
⑥對會員之間、會員不客戶之間収生的基金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⑦依法辦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登記、備案;
⑧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證券市場的自律管理者:證券交易所(目前尚未包含股轉系統)
(一)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集中交易場所、自律管理的法人
2、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重身仹
3、交易所業務觃則制定權
4、交易所信息監管
(二)對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監管(不包括開基)
(三)對基金投資行為的監管
八、對管理人的監管
(一)管理人的市場準入監管
1.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
而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體資格叐到嚴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戒者絆證監會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切必須為實繳賬幣資本。
3.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 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25%,2億,3000萬,10年)
4.基金公司發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發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發更其他重大亊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給予批準的決定,幵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職責(按流程記憶)
①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②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③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⑥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⑦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質、贖回價格;
⑧辦理不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勱有關的信息披露亊項;
⑨按照規定召集持有人大會;
⑩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勱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以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6.證監會對管理人違法違觃行為的監管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付暫停部分戒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亊、監亊、高級管理人員支他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亊、監亊、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管理人整改后,應當向證監會提交報告。
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九、對托管人的監管
1.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的,由證監會會同中國銀監會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的,由證監會核準。
2.證監會對托管人的監管的責令整改措施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托管業務;②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與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托管人整改后,應當向上述金融監管機構提交報告;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