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內私募股權募集對象主要有哪些?
目前在中國基金募集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政府單位:各地省市政府及高新區都有財政撥款,直接經營創業投資業務或投資到創投基金,但皆肩負政策目的,限制投資地點,或參與管理公司的股權、經營或決策。
在中國的跨國公司:部分跨國公司因有較高的人民幣積累或看重中國的未來潛力,有興趣以人民幣或美元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來尋找跨國公司所需要的新的技術、項目、人才和市場,最后由跨國公司來收購那些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并扶植起來的中小企業,減少了跨國公司直接尋找項目和直接投資的風險或成本,一舉多得。即使跨國公司最后沒有收購那些中小企業,這些中小企業也推動了跨國公司所主導的產業的產業鏈的發展,間接地為跨國公司創造了價值。
境外基金投資者:有極少數機構投資者,愿將外幣匯成人民幣投入到境內的基金,把中國基金投資市場作為它們的投資組合的一部分,或看好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在中國最長期的基金投資。
為什么中國到了私募股權基金產業大發展時代?
中國在創業投資基金方面已經有一定基礎和規模,但在投資其他階段和其他投資模式的專業性私募股權基金還不夠成熟,需要通過與國外這一行業產業鏈上的不同的合作伙伴的廣泛合作而共同發展,豐富不同基金的類型和功能,建構這一產業的產業鏈。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如銀行、保險公司、養老金、企業多余資金、信托公司、富裕家庭或私人的資金應該建立有效的渠道流到優秀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公司,推動完善私募股權投資業的產業鏈,擴大這一行業的資金規模,提升行業競爭力。
民營企業在私募股權投資融資市場應該能夠領先一步發展,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產權結構、公司治理、經營業績的優勢,來發展私募股權投資融資市場。中國發展私募投融資產業的客觀必然性表現在私募投融資產業是全球金融產業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內在要求和實現“國退民進”產權多元化的有效手段,更是重新打造中國金融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戰略途徑和選擇。
同時,中國已經有不同類型的資金供應者如民間資本、外國資本、創業資本、銀行、保險機構和不同類型的資金管理者如證券基金管理公司、創投管理公司和較成熟的基金管理人群體,可以構成一個完整的私募股權投資融資產業鏈。
為什么現行法律體系滯后于私募股權投資發展?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有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相關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這些法律時沒有考慮到私募股權投資的特點,導致現行法律體系并不適應私募股權投資業發展的要求,不僅較難為私募股權投資提供特別法律保護,反而在若干方面構成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