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第三章核心考點
第三節 非銀行金融機構
一、證券經營機構
1.證券經營機構
(1)概念
證券經營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
(2)構成
①證券專營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其中,證券公司為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各種有價證券經營及相關業務的金融機構。
②證券兼營機構。主要包括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2.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①證券承銷(基礎);②證券經紀交易;③證券私募發行;④兼并與收購;⑤項目融資;⑥公司理財;⑦基金管理;⑧財務顧問與投資咨詢。
【例3.7】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有( )。
A.證券承銷
B.兼并與收購
C.項目融資
D.提供特殊的金融服務產品
E.充當保險基金的管理者和中介人
【答案】ABC
【解析】除ABC三項外,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還包括:①證券經紀交易;②證券私募發行;③公司理財;④基金管理;⑤財務顧問與投資咨詢。DE兩項屬于保險公司的特點。
二、保險公司
1.概念
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并對發生保險事故進行經濟補償的金融機構。
2.類型
保險公司的類型有:
①按照業務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
②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分為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③根據出資人的不同分為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等。
3.職能
(1)基本職能
基本職能有:①分攤經濟損失職能;②經濟補償職能。
(2)派生職能
派生職能有:①投資職能;②防災防損職能。
4.主要業務
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有:
①保險承保。保險承保是指保險商品的交換過程或保險合同的簽訂過程,即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通過協商,對保險合同內容取得一致的過程。
②保險理賠。理賠體現了保險經濟補償功能。
③保險資金運用。保險資金運用是指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將積聚的保險資金部分地用于投資,使保險資金得到增值的業務活動。
三、政策性金融機構
1.政策性金融機構概述
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的政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的金融機構。
主要包括各類政策性銀行,也包括以公庫、公司等命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2.政策性銀行的特殊性與主要業務
政策性銀行的特點與主要業務如表3-5所示。
表3-5 政策性銀行的特點與主要業務
分類 | 內容 | |
特點 | 特殊的經營目標 | ①出發點是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效益的實現,不以利潤化為經營目標。 ②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不排除其在經營活動中取得合理的利潤 |
特殊的資金來源 | 一般由財政出資設立,或由政府參股與其他金融機構共同設立。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不吸收存款,往往通過向政府借款、向國內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向國際金融機構借款和向國內外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 | |
特殊的資金運用 | 貸款對象一般限于不能從其他金融機構得到貸款的企業或項目,貸款期限主要為中長期,貸款利率明顯低于市場利率,甚至低于籌資成本 | |
特殊的服務領域 | 不易得到商業性金融機構資金支持的部門或行業,如農業、進出口貿易、中小企業、經濟開發等部門或行業 | |
主要業務 | 貸款業務 | ①有普通貸款與特別貸款之分。特別貸款是體現政策性銀行政策意圖的主要業務,也稱為政策性貸款,一般是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的貸款。 ②以社會效益為標準確定貸款對象,在貸款投向和投放數量上具有嚴格審核模式與審核程序,期限長、額度大、風險高、利率低 |
投資業務 | 投資業務包括股權投資和債券投資: ①股權投資是為貫徹政府社會經濟發展戰略意圖而對有必要進行控股的行業或企業進行直接投資.并擁有企業相應的股權,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不同程度的控制作用; ②債權投資是政策性銀行認購符合政府產業政策的企業所發行的債券,政策性銀行認購公司債券,只在于增加該公司創立和發展所需資金.而不對其進行控制,待公司發展成熟時,將債券出售變現,收回投資 | |
擔保業務 | 政策性銀行為其所支持的資金融通活動提供信用保證。 主要包括出口信貸擔保、補償貿易擔保、透支擔保、延期付款擔保、承包工程擔保、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擔保等 |
【例3.8】政策性銀行所提供的擔保業務較其他金融機構更有優勢,主要是因為( )。
A.資本實力雄厚
B.有政府作政策性銀行的后盾
C.資產業務規模龐大
D.資產優良
【答案】B
【解析】政策性銀行不僅較其他金融機構更重視擔保業務,而且較其他金融機構更具有擔保的優勢,原因在于政策性銀行是政府的金融機構,其一切業務都有政府作為后盾,這種優勢地位使得政策性銀行的擔保業務幾乎不存在信譽方面的問題,其信譽級別等同于政府信用,所從事的擔保業務更容易讓融資者接受,效率也更高。
3.我國政策性銀行概況
(1)我國政策性銀行的成立
1994年以前,政策性信貸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四大國有專業銀行承擔。
1994年,我國相繼建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
(2)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經營原則
我國政策性銀行的經營原則是:堅持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不與商業銀行競爭。政策性銀行由國務院直接領導,業務上受中國銀監會指導和監督。
四、信用合作社
1.信用合作社概述
(1)信用合作社的概念
信用合作社是合作制金融組織,是合作經濟組織的一種具體形式。合作金融組織是指按照國際通行的合作原則,以股金為資本、以入股者為服務對象、以基本金融業務為經營內容而形成的金融組織。
【例3.9】目前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屬于( )。
A.國有金融機構
B.合作金融機構
C.股份制金融機構
D.聯合金融機構
【答案】B
【解析】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
(2)信用合作社的原則
自愿和開放的社員原則、社員民主管理原則、社員經濟參與原則、自主和自立的原則、教育培訓和信息原則、合作社間的合作原則、關心社區的原則。即:自愿性、互助性、民主性、非盈利性。
(3)信用合作社與股份制組織的區別
①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制是自上而下控股,合作制為自下而上參股,基層社員為合作社終所有者。
②經營目標不同。股份制以公司利潤化為目標,合作制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
③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實行一股一票,大股東控制股權。合作制為一人一票,不論入股多少,權力等同。
④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業利潤主要用于分紅,合作組織盈利主要用于積累。
2.我國信用合作社概況
(1)本質特征
我國的信用合作社是群眾性合作金融組織。其本質特征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信用服務。
(2)分類
我國信用社按其業務活動的地域分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兩類。改革開放中期以來,大多數城市信用社已經演變為城市商業銀行。
(3)農村信用合作社
①概念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②業務
a.傳統業務:存款、放款、匯兌等;
b.新業務:代理、擔保、信用卡、票據貼現、外匯交易、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
③改革
a.改革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交由地方省級政府負責;
b.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擴大入股范圍,提高入股額度,產權形式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三種形式,組織形式可采取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法人和兩級法人等模式。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概述
(1)概念
負責接收、管理、處置銀行劃轉的不良貸款,并以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
(2)使命及目標
基本使命:避免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的銀行陷入危機之中。
目標:①通過向銀行體系注入資金,重建公眾對銀行的信心;②通過運用有效的資產管理及變現戰略,從已經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當中盡可能多地收回資金;③在盡量少動用政府資金的前提下,使金融業實現資本重組;④綜合考慮政治、社會等各方面的因素,盡可能減少銀行重組對整個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3)核心業務
①概念: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仍具有未來現金流量的不良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剝離及信用升級等手段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以融通資金、改善信貸資產質量。
②意義:克服了銀行貸款期限長、流動性差的局限,使銀行貸款成為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商業銀行調整資產結構,改善資產質量,擴大資金來源,分散信用風險,增加業務收入。
2.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概況
(1)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建立
①1999年4月20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在北京成立,負責對中國建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進行剝離。
②1999年10月15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負責對中國銀行不良信貸資產進行剝離等業務。
③1999年10月18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立,負責對中國農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的剝離業務等。
④1999年10月19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負責對中國工商銀行不良信貸資產的剝離業務等。
(2)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收購、委托、接管從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債務追索和重組,資產置換、轉讓及銷售,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投資咨詢與顧問,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資產及項目評估,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貸款,發行債券;資產管理范圍以內的推薦企業上市和債券股票承銷,直接投資及資產證券化等。
【例3.10】目前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 )。[2009年真題]
A.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B.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C.華夏資產管理公司
D.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E.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答案】ABDE
【解析】A項,1999年4月20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在北京成立;B項,1999年10月18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立;D項,1999年10月19日,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E項,1999年10月15日,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
六、信托機構
1.信托公司概述
信托公司是指從事信托業務,充當受托人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的業務主要是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經營或運用信托資金及信托財產。信托機構通過對各種信托業務的開展,可以向社會提供財產管理、專家理財、資金融通等一系列金融服務。
2.信托公司的職能
信托公司的職能有:①財務管理職能;②融通資金職能;③溝通協調經濟關系職能;④社會投資職能。
3.我國信托機構概況
(1)我國信托機構的發展
①早的三家信托機構:1917年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立保管部,開辦信托業務;1918年浙江興業銀行也設立了信托部;1919年,聚興誠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
②新中國成立后的信托機構: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對官僚資本信托機構實行了接管、沒收、改造,對民營信托機構實行限制、利用、改造,保留下來的信托機構在一定范圍內試辦一些信托業務。1953年,我國開始實施個五年計劃,全面實行計劃經濟,在金融領域實行大一統的銀行體制,信托機構取消、業務停辦。
③改革開放后的信托機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了經濟體制的改革。信托機構重新出現,停辦多年的信托業務開始恢復。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集團)1979年10月4日在北京成立,簡稱中信公司(集團)。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成立的家規模的專業信托投資機構。
(2)我國信托公司的改革
200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實施后,我國的信托業穩步地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軌道。2007年1月2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我國的信托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①資金信托;②動產信托;③不動產信托;④有價證券信托;⑤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⑦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⑧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⑨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⑩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2014年8月,我國頒布了《信托公司評級指引》,新規將信托公司分為1~6級,每個級別分別設A、B、C三檔,評級結果將作為衡量信托公司風險程度、監管規劃和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該文件除了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產生影響外,還將結合新的凈資本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開展產生引導作用。
【例3.11】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托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有( )。[2013年真題]
A.資金信托
B.不動產信托
C.貸款證券化
D.企業資產重組
E.財務顧問
【答案】ABDE
【解析】2007年1月2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我國的信托公司可以從事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①資金信托;②動產信托;③不動產信托;④有價證券信托;⑤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托;⑥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⑦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并購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⑧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⑨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⑩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七、財務公司
1.財務公司的概念
財務公司又稱金融公司,是為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在我國,財務公司都是依托于大型企業集團而成立的,主要是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
【例3.12】我國的財務公司主要是為( )提供金融服務。[2009年真題]
A.企業集團內部
B.企業集團之間
C.企業集團外部
D.社會公眾
【答案】A
【解析】在我國,財務公司都是依托于大型企業集團而成立的,主要是為了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
2.財務公司的作用
財務公司的作用有以下方面:
①財務公司主要通過其對內部的結算功能,利用企業集團內部單位資金運動的時間差、空間差和生產環節差,有效聚集資金,運用信貸杠桿功能,靈活調度安排資金運用,實現企業集團內部資源優化配置。
②利用現有的各項金融工具服務于企業集團,成為企業集團的融資中心、結算中心與信貸中心,增強企業集團經濟凝聚力,優化企業集團的經濟結構,促進企業集團良性發展。
③財務公司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機構與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一起,強化了金融體系的功能,促進了金融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
④從1987年我國家企業財務公司成立至今,財務公司在我國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在促進我國大型企業的發展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3.財務公司的業務
根據2004年7月21日銀監會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實施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財務公司可以從事的主要業務有:①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簽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②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③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④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⑤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⑥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⑦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⑧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⑨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⑩從事同業拆借。
2006年12月,修改后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其對財務公司的性質做出更明確的界定,降低了財務公司的準入門檻,擴大了其業務范圍,強化了對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
八、信用擔保機構
1.信用擔保機構概述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或其他相關經濟活動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第三方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按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或相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而信用擔保機構正是專業從事信用擔保活動的金融機構。
2.信用擔保的作用
信用擔保的作用主要有: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②共享金融信息;③配置金融資源功能;④分擔金融風險。
3.擔保公司的類型及其業務
(1)類型
①按照擔保機構與政府的關系,可分為政策性擔保公司與商業性擔保公司;
②按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可分為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目前,我國只是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納入監管體系。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
依據2010年3月頒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①貸款擔保;②票據承兌擔保;③貿易融資擔保;④項目融資擔保;⑤信用證擔保;⑥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經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①訴訟保全擔保;②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③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④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⑤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①吸收存款;②發放貸款;③受托發放貸款;④受托投資;⑤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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