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第三章核心考點
第五節 金融監管機構
金融監管機構是指依法對金融業實施監督與管理的政府金融機構,是金融業監督和管理的主體。
一、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系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由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銀監會的成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于2003年4月26日。銀監會的成立,有助于中國人民銀行更加獨立地行使宏觀金融調控職能,更加專注于貨幣政策制定與實施,保持宏觀經濟環境的長期穩定。銀監會總部設立于北京,根據經濟發展及監督工作的需要,在全國設立若干派出機構,簡稱銀監局或銀監分局。
(2)銀監會的職責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③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⑧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⑨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⑩對銀行監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3)銀監會的目標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10月。
(1)證監會的基本職能
①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②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③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④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⑤統一監管證券業。
(2)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①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②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③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④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⑤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⑥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⑦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托管機構的資格并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⑧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⑨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⑩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并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證監會總部設立于北京,根據經濟發展及監管工作需要,在全國設立若干派出機構。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保監會的基本職責是:
①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督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②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③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準。
④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⑤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⑥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⑦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⑧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⑨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保監會總部設立于北京,根據經濟發展及監管工作需要,在全國設立若干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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