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第二章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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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頁:第三節 損失補償原則
- 第4頁:第四節 近因原則
第四節 近因原則
一、近因原則的內涵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基本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害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認定近因的關鍵是確定風險因素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保險法上的近因主要通過原因力來判斷。原因力,是指特定事實對相關結果事實的影響和作用之力。
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害
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原因只有一個,這個原因就是近因。若這個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負保險責任。若該近因屬于未保風險或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連續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損害
連續發生的多項造成損害的原因有以下兩類:
①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全部保險責任。
②連續發生的多項原因中含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
a.若前因是被保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結果,保險人負全部保險責任;
b.若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后因是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續的直接、必然的結果,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3.間斷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損害
在一連串發生的原因中,有一項新的獨立的原因介人導致損害。若新的獨立的原因為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4.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
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均屬近因,如果多種原因均屬被保風險,保險人負責全部保險責任。如果多種原因中既有保險危險,又有除外危險,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理論界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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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xxm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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