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學習筆記14.3: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
四、工資集體協商
了解: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及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1、工資協議的期限;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5、工資支付辦法;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熟悉:集體合同爭議的概念
掌握:因簽訂集體合同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方法及其程序。
1.集體合同爭議的概念:因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就是集體合同爭議。
2.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和程序:
(1)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的管轄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處理集體合同爭議的方式
①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結束后,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調處理協議書》下達后,雙方應當執行。
②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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