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房地產專業講義:第三章
第六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退還相應出讓金)
為實施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屆滿收回(無償收回土地)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劃撥土地的,可收回
公路、鐵路等報廢用地可收回
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遲延除外
【例題·單選題】【2006年真題】下列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情況中,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是( )。
A.出讓合同約定2002年6月30日動工開發,中間曾受到“非典”的影響,規劃部門審批工作在一段時間內暫停,導致前期工作延誤,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動工開發
B.城市總體規劃變更,使得項目規劃設計變更,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C.開發商要求提高項目容積率,規劃部門不批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D.因發生自然災害,地塊的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答案】C
【解析】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一)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土地所有者之間關于該幅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土地使用權的終止而由國家無償取得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設備,土地使用者必須拆除
第七節 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的處置
一.閑置土地的認定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面積不足應開發建筑面積的1/3,或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其他規定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長不超過一年
變更土地用途,辦理手續后繼續開發
安排臨時使用,待項目具備條件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政府安排置換其他閑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進行建設,對原用地單給予經濟補償
政府收回土地,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書
由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三.征收土地閑置費
城市規劃區內出讓土地,閑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20%以下征收
具體由省一級規定
四.無償收回土地
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進行公告,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八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一.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和原則
(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范圍
1. 鄉鎮企業. 2. 農村住宅. 3.鄉鎮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建設
(二)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
(1) 合法(2)節約,按規劃(3)按計劃用地 (4)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5)如占用農用土地,則辦理審批手續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收回流轉和抵押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收回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三.農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一)農村宅基地概念
農村居民建設住宅所使用的集體土地。
(二)宅基地的一戶一宅原則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和審批程序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退還相應出讓金)
為實施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屆滿收回(無償收回土地)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劃撥土地的,可收回
公路、鐵路等報廢用地可收回
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開發遲延除外
【例題·單選題】【2006年真題】下列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情況中,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是( )。
A.出讓合同約定2002年6月30日動工開發,中間曾受到“非典”的影響,規劃部門審批工作在一段時間內暫停,導致前期工作延誤,到2004年6月30日仍未動工開發
B.城市總體規劃變更,使得項目規劃設計變更,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C.開發商要求提高項目容積率,規劃部門不批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D.因發生自然災害,地塊的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動工開發
【答案】C
【解析】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一)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二)由于土地使用者拋棄而終止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的法律后果
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與土地所有者之間關于該幅土地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土地使用權的終止而由國家無償取得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設備,土地使用者必須拆除
第七節 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的處置
一.閑置土地的認定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面積不足應開發建筑面積的1/3,或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其他規定
二.閑置土地的處置方式
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長不超過一年
變更土地用途,辦理手續后繼續開發
安排臨時使用,待項目具備條件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政府安排置換其他閑置土地
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進行建設,對原用地單給予經濟補償
政府收回土地,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書
由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三.征收土地閑置費
城市規劃區內出讓土地,閑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20%以下征收
具體由省一級規定
四.無償收回土地
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進行公告,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八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
一.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和原則
(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范圍
1. 鄉鎮企業. 2. 農村住宅. 3.鄉鎮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建設
(二)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
(1) 合法(2)節約,按規劃(3)按計劃用地 (4)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5)如占用農用土地,則辦理審批手續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收回流轉和抵押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收回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三.農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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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建設住宅所使用的集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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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lj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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