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3】
背景資料:
某市大學城園區新建音樂學院教學樓,其中中庭主演播大廳層高5.4m,雙向跨度19.8m,設計采用現澆混凝土井字梁。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模架支撐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監理簽字,監理工程師認為其支撐高度超過5m,需進行專家論證。
事件二:按監理工程師提出的要求,施工單位組織成立以企業總工程師、監理、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同時還聘請了外單位相關專業專家共計七人組成專家組,對模架方式進行論證。專家組提出口頭論證意見后離開,論證會結束。
事件三:在演播大廳屋蓋混凝土施工過程中,因西側模板支撐系統失穩,發生局部坍塌,使東側剛澆筑的混凝土順斜面往西側流淌,致使整個樓層模架全部失穩而相繼倒塌。整個事故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9人,輕傷14人,估計直接經濟損失達1300萬元。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立刻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問題:
1.事件一中,監理工程師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該方案是否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為什么?
2.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3.事件三中,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應為什么類型事故?并給出此類事故的判定標準。
4.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事故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至少列出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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