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
背景資料:
某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標準廠房建筑,高兩層,無地下室,框架柱柱距7.6m。通過公開招標程序,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簽訂的承包合同部分內容如下:
工程合同總價2100萬元,工程價款采用調值公式報考結算;該工程的人工費可調,占工程價款的35%;材料有4種可調:材料l占5%,材料2占15%,材料3占15%,材料4占10%。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向承包商支付合同價的15%預付備料款,主要材料及構配件金額占合同總額的65%。竣工前全部結清。
開工前,施工單位制定了完整的施工方案,采用預拌混凝土,鋼筋現場加工,采用覆膜多層板作為結構構件模板,模架支撐采用碗扣式腳手架。施工工序安排框架柱單獨澆筑,第二步梁與板同時澆筑。施工過程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結構設計按最小配筋率配筋,設計中有采用HPB235級φ12mm鋼筋,間距200mm。由于當地建材市場HPB235級直徑12mm鋼筋被淘汰,施工單位征得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后,按等強度折算后,用HRB335級直徑12mm(間距250mm)的鋼筋進行代換,保證整體受力不變,并按此組織實施。
事件二:二層梁板施工階段天氣晴好,氣溫16~27℃。梁板模板安裝拼接整齊、嚴密并驗收完畢后,進行鋼筋的安裝,且鋼筋綁扎經驗收符合規范要求。在混凝土澆筑前,用水準儀抄平,保證每一構件底模表面在同一個平面上,無凹凸不平問題,開始澆筑混凝土,并現場制作混凝土試件。澆筑完畢20小時覆蓋并澆水養護。10天后從標準養護室取出一組試件送檢試壓,其強度達設計強度的80%,施工單位認為已超過設計強度75%,向監理提出拆除底模與架體支撐的申請。
事件三:某分項工程20%的工程量改變質量標準,采用其他做法施工,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未對該項變更價款有約定。施工單位按變更指令施工,在施工結束后的下一個月上報工程款申請的同時,還上報了該設計變更的變更估價申請,監理工程師不同意變更估價。
事件四:合同中約定,根據人工費和四項主要材料和價格指數對總造價按調值公式法進行調整。各調值因素的比重、基準和現行價格指數如下表:
可調項目 |
人工費 |
材料一 |
材料二 |
材料=三 |
材料四 |
因素比重 |
0.15 |
0.30 |
0.12 |
0.15 |
0.08 |
基期價格指數 |
0.99 |
1.01 |
0.99 |
0.96 |
0.78 |
現行價格指數 |
1.12 |
1.16 |
0.85 |
0.80 |
1.05 |
竣工結算時,施工單位按調值公式法重新計算實際結算價款。
問題:
1.列式計算該工程預付備料款和起扣點各是多少?
2.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3.指出事件二中的不妥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4.事件三中,監理工程師不同意變更估價是否合理?并說明理由。合同專用條款中未約定變更價款的情況下,變更估價應根據什么原則進行處理?
5.事件四中,列式計算經調整后的實際結算價款是多少萬元(保留兩位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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