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關系到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下列主體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因主體資格欠缺而應認定為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有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不具有工|考試大|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5、應報國家批準的工程,未報國家批準,其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6、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
7、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筑資質等級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