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又稱“民事責任的形式”。指違反民事義務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人民法院用以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具體民事方法和民事制裁措施。包括財產責任形式和非財產責任形式兩類。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由違反民事義務的具體情況所決定。中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更換、重作;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除此外,如喪失或加倍返還定金、民事罰款、收繳非法所得、強制收購等,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這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性質、情節、違反民事義務的情況及民事責任方式的特點等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