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1.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6.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拖欠的稅款,公司債務。
四、公司登記
(一)公司登記的管轄
我國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轄三級登記管轄。
(二)公司登記的事項
登記事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三)公司的設立登記
1.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3.設立登記的效力
(1)取得了合法憑證(2)取得了法人資格。
(四)公司的變更登記
1.哪些事項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2.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一般為30日內。
特殊:
(1)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五)公司注銷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六)分公司登記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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