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2070 違約責任
1Z302071 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采集者退散
違約責任源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來源:考試大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來源:www.examda.com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考試大論壇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這種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盡管違約責任含有制裁性,但是,違約責任的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更主要表現為補償性。采集者退散
[重點解析]
1.能夠理解違約責任和違約行為的關系。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理解違約行為的分類。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3.能夠理解違約責任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但是也含有制裁性。來源:考試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主觀要件考試大論壇
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2.客觀要件來源:www.examda.com
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時候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重點解析]
注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要求違約方在主觀上有過錯,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責。這是和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等其他民事責任的根本區別之一,后兩種責任的主觀要件均要求一方當事人有過錯。
例如,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了一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2005年10月1日竣工。2005年8月1日,該地區發生了地震,使得在建的工程坍塌,導致施工單位沒能按時交付工程。
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沒能按時交付工程是不是違約?
答案是肯定的。盡管發生地震不是施工單位的過錯,但是由于這個施工單位沒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工程,即客觀上存在違約的事實,即構成違約。但由于這個違約行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導致,施工單位可以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免除其違約責任并不意味著它沒有違約,因為只有首先確定為違約,確定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才能談得到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三)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點解析]
1.關于先期違約,主要還是應該掌握法條內容。
2.舉例說明先期違約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日期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承包商即使夜以繼日地工作,也就剛剛能夠完成任務。現在承包商已經將現場所有的材料、設備、人員撤離現場,可以判斷出承包商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則此時業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現一棟樓房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現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現在承擔的違約責任稱為先期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現在明確表示(例如向業主發來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了,則業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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