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條款空缺
(一)合同條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來源:www.examda.com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合同條款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于合同履行。然而,由于某些當事人因合同法律知識的欠缺,對事物認識上的錯誤以及疏忽大意等原因,而出現欠缺某些條款或者條款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法律規定允許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采取措施,補救合同條款空缺的問題。來源:考試大
(二)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來源:考試大
為了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問題,《合同法》第61條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來源:考試大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來源:www.examda.com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重點解析]
1.掌握這六項規定的一個根本前提條件是“約定不明”,這在答題時必須首先看清楚!考試大論壇
2.對于第(2)項,應注意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時間是“訂立合同時”,而不是“履行合同時”;地點是“履行地”,而不是“訂立地”;價格形式則是“市場價”,而不是“政府價”或“指導價”。
3.對于第(3)項,應注意到給付貨幣和給付其他標的的履行地點的區別。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錢,某甲需要將錢給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貨物,則需要某乙到某甲這里來提貨。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間。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定。《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引起我們高度注意。這里的內容可以包括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這部分我們應該注意: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違約的情況。
3.最終的計價是按照交付商品時價格執行的。而不是簽訂合同時價格執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這部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有一方違約的情況。
3.這里談到了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可以總結成一句話:適用的價格應不利于違約方。記住這一句話,就很容易掌握這部分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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