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1.三類企業
所謂三類企業是指《安全生產法》重點規范的三類危險性較大的高危生產企業,即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物品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將法律所指的三類企業分為六種,礦山企業分為煤礦企業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兩種,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分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三種,加上建筑施工企業共為六種。《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三類六種生產(施工)企業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建設活動。
2.三類企業均應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三類高危企業雖各有特點,但都具有危險性較大的共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是高危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全部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這些企業必須具備的共同的安全生產條件,即從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概括出來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這些安全生產條件好似“通用件”,對三類高危生產企業普遍適用。
3.基本安全生產條件需要細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法律規范的確定性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十三項安全生產條件中能夠直接適用的是前十二項,第十三項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嚴格地說不是一項具體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一項準用性規定。它可以將分散于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法律規范聯結為一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夠體現特殊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第十三項關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高危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應當注意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不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直接規定,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具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中設定的安全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