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來源:考試大
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建設活動主體,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基于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
鑒于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
1 、 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來源:考試大
依據民法,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A、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B、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
C、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 知識 經驗而可得知,以及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C、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5、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 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 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 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 ④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 ⑤ 、施工工序質量控制; ⑥ 、隱蔽工程檢查驗收; ⑦ 、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 ⑧ 、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 ⑨ 、質量、技術簽證; ⑩ 、單項、單位工程驗收; ⑾ 、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A、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標準件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
B、與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 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