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中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根據《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來源:考試大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來源:考試大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二、工程建設中應當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2)根據《消防法》第l 7條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進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攜帶火種進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3)根據《消防法》第18條的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4)根據《消防法》第19條的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
(5)根據《消防法》第20條的規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6)根據《消防法》第21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單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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