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接觸到的法律法規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規范一般主體行為方面的,主要有:《民法通則》、《招標投標法》、《勞動法》、《合同法》、《稅法》等。另一類是規范行業主體行為方面的,主要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標準,如《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
本文主要探討監理單位作為建筑行業的特殊主體,它在行業行為中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監理單位的行業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在行業行為中法律責任主要是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除屬于一般主體行為的單位犯罪外,在具體的監理業務中一般不會構成單位犯罪,監理單位的行業法律責任在《建筑法》第35條和第69條中有明確規定:
(1)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與建設、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二、監理單位的行業行政責任
監理單位的行業行政責任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中有明確規定,歸納起來,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時應受到處罰:
(1)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監理費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0條)。
(2)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1條)。
(3)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條例》第62條)。
(4)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條例》第67條)。
(5)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lOO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條例》第67條)。
(6)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以上工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條例》笫68條) 來源:www.examda.com
(7)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條例》第60條)。
(8)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條例》第60條)。
三、監理單位個人的行業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個人行業法律責任既有民事的也有刑事的,主要有:
(1)違反《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條例》第72條)。
(2)依照《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條例》第73條)。
(3)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137條)。
(4)假借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工作,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單位兼職由建設行政主管總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可處以罰款(《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30條)。
綜上所述,監理單位的行業法律責任與監理人員的行業法律責任是相互關聯的,作為企業的負責人,不可避免要在利益驅動和遵章守法之間做出抉擇。因此,不單是企業領導,包括監理人員,掌握法律責任要點,知道不能做的事情的底線,這樣就能規避法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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