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根據規定,當事人基于(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兌付國債本息請求權
B.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C.合同關系產生的支付貨款請求權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E.支付損害賠償金
17.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采取( )等方法解決。
A.補充鑒定
B.重新質證
C.重新鑒定
D.補充質證
E.否定質證
18.關于訴訟時效說法,正確的有( )。
A.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
B.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1年
C.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為4年
D.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E.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2年
19.人民法院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在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無不當,發回重審
B.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C.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
D.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E.當事人對第二審案件的判決,不可以上訴
20.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包括( )。
A.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B.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C.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書
D.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
E.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2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再審案件時( )。
A.可以判決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B.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
C.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D.作出判決必須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E.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2.審判程序包括( )。
A.一審程序
B.初審程序
C.再審程序
D.二審程序
E.審判監督程序
23.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由審判該案的審判人員將案件直接交付執行人員,隨即開始執行程序的有( )。
A.判決具有交付贍養費等內容的案件
B.裁定具有交付醫藥費等內容的案件
C.審判人員認為涉及國家、集體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D.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
E.拖欠管理人員工資案件
24.屬于執行終結的有( )。
A.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B.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C.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
D.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E.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中權利人死亡的
【答案】
單項選擇題
1.A2.B3.D4.A5.C6.D7.B8.D9.A10.C11.B12.C13.A14.C15.B
多項選擇題
16.ABD17.ABCD18.ACD19.BCDE20.ADE21.CE22.ADE23.ABCD24.ABE
【解析】
1.根據高法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因此,選項B不正確。受移送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不得繼續移送,因此,選項C不正確。房屋買賣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因此選項D不正確。
9.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依據規定。
10.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13.本題考核短期訴訟時效以及訴訟時效的起算。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1年。所以,本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乙公司的勝訴權喪失。
15.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基于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權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17.注意教材的原話是: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如果不行,就要進行重新鑒定。
20.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準予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21.再審案件的審理需要注意:
(1)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凡是進行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均應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所以選項A錯誤,選項E正確。
(2)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所以選項C正確。
(3)人民法院自行再審的案件,生效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對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生效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以選項B、D錯誤。
24.執行終結的有: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中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中止的有: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例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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