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的基本種類和特征
法律責任的種類:違憲、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的特征:1違反法定義務;2承擔不利后果3按程序認定和追究4由國家強制力保障。
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民事責任的種類——違約和侵權
侵權違反法定義務;違約違反約定義務
侵權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侵犯的相對權
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的法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歸責原則:
侵權一般適用過錯原則(主觀過錯、侵害行為、造成損失、因果關系)
違約是無過錯原則(違反約定,不問主觀過錯,只要違約就需承擔責任)
注意:
某一行為可能構成侵權違約的競合(如:偽劣產品導致人身損傷);訴訟時擇一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
2排除妨礙 |
3消除危險 |
4返還財產 |
5恢復原狀 |
6修理、重作、更換 |
7賠償損失 |
8支付違約金 |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
10賠禮道歉 |
可以單獨或合并適用;另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如:擾亂法庭) |
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
返還財產 |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應當返回。一般采取“折價返還”的方式折價標準可以1參照無效合同中的約定2根據當地市場價格、定額量 |
修理 |
質量不合格或竣工驗收不合格 |
賠償損失 |
多因違約而承擔,既可以由法定,也可以由合同約定 |
支付違約金 |
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定(即賠償損失)向對方支付一定金額 |
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和承擔方式
行政處罰
概念 | 國家行政機關或有權組織,對違反經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違法未犯罪) | |
種類 | 1警告 | 最輕微 |
2罰款 | 用得廣 | |
3沒收 | 沒收非法所得、非法財物,用于不法經營的工具、物品 | |
4責令停產、停業 | 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生產經營 | |
5暫扣、吊銷證照 | 撤銷某項資格或者權利等 | |
6行政拘留 | 1-15天;公安機關短期限制人身自由 | |
7其他 | 建工領域常見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者許可證、執照,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資格等 | |
設定 | 1法律(狹義) | 各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設立 |
2行政法規 |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 | |
3地方性法規 |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 |
4部門規章 | 在上位法處罰行為、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具體規定;設警告和罰款 | |
5地方政府規章 | 在上位法處罰行為、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具體規定;設警告和罰款 |
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1、刑事責任:因違反刑法,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刑罰種類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常見刑事法律責任
罪名 |
具體規定 |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建設單位、違反規定,降低施工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直接責任人處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罰金;特別嚴重,5-10年有期,罰金 | |
重大責任事故罪 |
1、違章事故罪 |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3年以下,嚴重3年以上7年以下。 |
2、強令冒險罪 |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出大事”5年以下,嚴重5年以上有期 | |
3、勞動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3年以下;情節特別惡劣,3-7年有期 | |
串通投標罪 |
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和招標人之間,串通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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