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題型為選擇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其中填空型選擇題在歷年真題中經常對有關于數字以及時間型的考點進行命題考核,該部分屬于較簡單的一類,其分數是比較容易拿的。但是,如果遺漏沒有看到相關知識點,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則對數字的考核,沒什么邏輯推理可言,通常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為便于考生記憶,233網校對法規科目中相較而言重要的時間數字型考點,依據考試用書的排版順序,按章節進行提煉匯編。
以下是第六至第八章的時間數字型考點干貨筆記,涉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以及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通常,題點在數字或對時間進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關鍵詞來巧記。
第六部分 安全生產篇
1、安全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3年
延期:期滿前3個月辦理(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2、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手續。
3、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有效期:3年
4、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5、投標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報價,不得低于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費率計算所需費用總額的90%。
6、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消防組織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
7、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用人單位未提出)
時間: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8、職工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用人單位
時間: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10、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類型 | 其中之一 | ||
死亡 | 重傷 | 直接經濟損失 | |
(1)特別重大事故 | 成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億元以上 |
(2)重大事故 |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
(3)較大事故 |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
(4)一般事故 | 3人以下死亡 | 10人以下重傷 | 1000萬元以下 |
注:1、相互間為 “或者”關系。 2、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
11、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
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
12、開工報告備案
報送:建設單位
時間: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
內容: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
管理: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3、拆除工程備案
報送:建設單位
時間: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
管理: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部分 工程質量篇
1、國家標準
復審:實施后5年進行1次
2、建設工程檔案
報送:建設單位
時間: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
數量:1套
管理: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3、消防驗收意見出具
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時間: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組織驗收并出具意見)
4、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提交: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向備案機關)
時間: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
5、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6、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每月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7、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后,要在師傅帶領下,實習至少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
8、缺陷責任期
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起算:通過竣工驗收之日
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
承包人原因導致,以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發包人原因導致,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自動進人
9、保證金預留
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以銀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部分 工程糾紛解決篇
1、普通訴訟時效
期限:3年(通常)
起算: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不超過20年,特殊情況法院可申請延長)
2、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 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4、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6、民事訴訟申請執行
期限:2年
注: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7、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執行申請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9、仲裁裁決
(1)申請強制執行期限:2年
注: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
(2)申請仲裁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0、人民調解司法確認
時間: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
申請人:雙方當事人共同
管理: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1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13、請求國家賠償
時效:2年
起算: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